在统一换发新土地证的过程中,张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县政府为此拒绝为张某换证。在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不作为-- 案情:2006年8月23日,某县村民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县政府不同意为他更换土地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县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为其换发土地证书。 在接到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后,县政府提交了行政答辩状,认为自2006年1月10日接到张某更换土地证书的申请后,发现张某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县政府于2006年1月20日向张某作出了《关于责令张某限期更正土地登记的通知》,张某接到后未予履行。县政府认为,拒绝受理张某提出的换证申请属于正在履行法定职责,并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大出县政府意料,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县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对张某持有的土地证进行审核、更换。 分析: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与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中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有权行政主体对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拥有土地权利和义务给予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登记则是有权行政主体依法对既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决定未必从属于原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即原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的存在并不影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并作出决定,但是原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应当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时的证据材料。对发生权属争议土地的登记,必须依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生效决定办理。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案中,县政府在2002年开始对本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统一组织更换新版土地证书,因此,给张某先行更换新版土地证书是县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有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本案中,县政府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出结论性处理决定,显然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为张某换发土地证是正确的。县政府应该先为张某换发新的土地证,然后再处理这起土地权属争议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