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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勘验笔录具司法证据效力

发布日期:2008-11-05访问次数: 字号:[ ]


    2006年10月,豫北某县村民甲,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建砖厂,经群众举报,县国土局监察大队进行了立案调查,甲对其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的行为供认不讳。经现场勘测,甲占用土地面积7。755亩,占用土地类型为基本农田,土地已遭到毁坏,恢复原貌较困难。甲在现场勘查笔录和勘测图上签字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同时拍摄了现场照片。县国土局在对该案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且占地面积较大,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依据《刑法》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对于被占耕地的面积和毁坏程度,国土部门应提供具有测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
书,国土部门自行出具的测绘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于是将该案退回。目前该案的处理陷入停滞状态。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占用耕地的数量,应达到基本农田五亩或一般耕地十亩;二是是否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因此,谁来确定被占耕地的数量和毁坏程度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熬案中,公安机关退回案件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国土部门的勘测面积不能作为证据,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说法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土地违法查处的主体是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具有勘测违法占地现场的职权,可以依职权测量土地并制作勘验笔录。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都属于证据。可见,国土部门的现场笆录、勘测图在移送公安机关过程中是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涉嫌犯罪的证据使用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专门性问题开展的。本案中,国土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提供了现场拍摄的照片及经过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测绘图和勘验笔录,证据是充分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勘测面积提出异议,应由其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而不应以此为借口,对移送案件不予立案,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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