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擅自将一处耕地出租给村民范某用于取土打坯。县国土局对此作出处罚决定:对范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要求范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种植条件,将土地交还集体;没收该村委会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该村委会随后申请行政复议。村委员会提出,县国土局派人到现场勘验,既没有找当地政府,也没有找村委会,只有承包人在场,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企业是村办的,与承包人无关;且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处罚,因而其处罚决定书不合法。 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调查后认为,该村以兴办企业为幌子,变相转让土地,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属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于是,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维持了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熬案中,该村以兴办企业为名,掩盖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牟取利益的行为;企业承包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窑、取土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的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给予处罚,是完全正确的。而行政复议的成功之处在于弄清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场勘验后,勘验人员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勘验笔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案中,土地违法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勘验中有一方土地违法当事人在场,经其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的现场勘验笔录同样有效。 该村在行政复议中提出”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一致认为不合法,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机关对此不予支持并且认定:”县国土资源局在本案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适当。在处理中,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发了《听证权利告知书》,并在处罚中清楚交待了当事人的诉权。因此,该村所谓的程序问题并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