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农民赵为兄弟二人申请宅基地建房,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其在统一规划点上修建房屋。但赵为兄弟嫌统一规划点被批准的位置不理想,迟迟未动工修建,并多次要求村干部为其重新安排地址,村干部没有同意他们的要求。赵为兄弟二人看中了本村村民徐某承包土地的地方,便商议在其承包地中强行建屋。于是带领其家庭成员若干名,不顾徐某及其他村民的阻挡,在承包地中挖了一条长70米、宽1.5米的壕沟,并毁坏果树8棵,造成极坏影响,被村民告到土地管理部门。 当地土地管理局查清事实后,认为赵为兄弟目无法律,强行侵占他人承包耕地建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在3日内恢复被其破坏的地貌,赔偿村民徐某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对其行为处以相应的罚款。 [法律分析] 村民赵为二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我国集体的土地以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村民徐某有承包耕地的经营使用权,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承包者对自身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交纳法定费用后的经营收入享有财产所有权;②承包者对承包的土地、果园、鱼塘、山岭等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③在承租年限内的独立经营权;④对获得的盈余,依承包合同享有约定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对于承包者依法享有的这些权利,发包者及第三者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本案中,赵为兄弟目无法律,不顾他人的劝阻,强行破坏徐某承包耕地的占有使用权及收益权,且后果严重,当地土地管理局责令其赔偿并处以罚款是正确的。 (3)事实上,赵为兄弟二人擅自建房,破坏耕地的行为不仅对承包者徐某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集体所有的土地,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可再严厉些。 |